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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跳槽被判赔偿224万!法院如何计算违约金?

2018/12/11 18:03:11 来源:互联网 编辑:匿名

跳槽也可能会惹上官司?对于一些掌握公司商业机密或者核心技术的岗位来说,这还真不是开玩笑的。近日一位公司总裁就因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被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支付违约金224万余元。记者从朝阳法院了解到,竞业限制类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在科技信息、商务咨询及教育培训等行业较为集中。跳槽时受到该“协议”约束的不仅仅是企业高管以及高级技术人员,也有可能是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普通职员。


2015年12月31日,刘冬屯任职安迅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安迅公司)担任总裁,负责安迅公司的全面管理。入职不足一年,2016年9月29日,刘冬屯便提出辞职申请,后于同年12月入职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宅急送),担任总裁一职。

据悉,刘冬屯在安迅公司任职时,双方签订了《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其中约定,未经安迅公司同意,刘冬屯不得在与安迅公司经营同类或类似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任职、提供咨询或服务,无论是否有偿。安迅公司有权在刘冬屯离职时,作出是否要求刘冬屯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及承担竞业限制期限的选择,并书面通知刘冬屯。

协议还约定,如果刘冬屯离职时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安迅公司按月支付刘冬屯竞业限制补偿金,补偿金标准为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的30%,或在刘冬屯离职时书面通知补偿金数额。竞业限制期限从离职之日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基于此,去年2月22日,安迅公司向朝阳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刘冬屯立即与宅急送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刘冬屯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18年11月4日。同时,要求刘冬屯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337万余元以及赔偿擅自离职导致的损失46万余元。

仲裁裁决支持了安迅公司的部分请求,要求双方继续履行《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至2018年11月4日,刘冬屯支付安迅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337万余元。双方均对此提起诉讼。

刘冬屯主张,他在安迅公司履职过程中遇到了层层阻力,无法施展拳脚,从职业发展角度考虑,他才提出离职申请。但安迅公司一直不配合办理离职手续。离职半个月后,安迅公司才向他发送邮件通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从通知之日起,公司始终未支付过任何竞业限制补偿金。

安迅公司则提出,宅急送公司与该公司从事相同业务,属于同行业竞争企业。在刘冬屯离职时,公司已告知其离职后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刘冬屯于2016年11月4日从公司离职,当月底就入职宅急送公司,因此无权要求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的陈述及举证情况,从经营范围看,宅急送公司与安迅公司应属竞争企业。从刘冬屯的职务看,其在两公司均担任总裁,负责两公司的全面运营管理,对于经营同类或类似业务存在竞争风险。刘冬屯在离职安迅公司后入职该公司的竞争企业宅急送公司,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应支付安迅公司违约金。

刘冬屯履历显示,到安迅公司前,其曾在宅急送公司工作17年,最高职位为副总裁;与安迅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担任总裁;工作1年后其再次入职宅急送公司,职位亦为总裁。判决指出,其职务重要且特殊,对两公司的运营及发展影响巨大,较之一般的劳动者,刘冬屯应负有更谨慎的注意义务。

关于违约金,判决指出,若按照双方的约定,刘冬屯违反竞业限制2年应支付安迅公司的竞业限制违约金为337万余元,相当于3倍的补偿金。刘冬屯在安迅公司工作一年收入为187万余元,其入职宅急送担任总裁而获得的收入亦十分可观。

法院综合考量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害、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以及北京市的经济水平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双方约定的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失衡,为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对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予以酌减,具体数额以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两倍计算。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刘冬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安迅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224万余元。

朝阳法院调研发现,2016年至2018年间,该院审理的竞业限制类劳动争议案件达95件,数量逐年上升。其中,在科技信息、商务咨询及教育培训等行业较为集中。朝阳法院民五庭法官肖唯告诉记者,跳槽时受到该“竞业限制协议”约束的不仅仅是企业高管以及高级技术人员,甚至有可能是单位的普通职员。

从已发生的案例来看,一些教育培训机构从业的教师、掌握企业客户资料的销售人员、掌握企业内相关调研数据的信息员、以及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财会人员、秘书等都有可能成为被限制跳槽的对象。

肖唯告诉记者,竞业限制类案件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劳动者主张自己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这种情况较为常见。

另一类为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随着近年来互联网企业、高科技企业人员流动的加速,这类案件也有多发趋势。

记者注意到,一些企业存在泛竞业限制的现象,全体劳动者入职时都被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其实这是把双刃剑,限制劳动者跳槽的同时,单位也要为此支付补偿金。

在朝阳法院审结的一起竞业限制案件中,作为企业普通员工的刘某就因当初和公司签订过一份《保密合同书》,在离职后起诉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尽管《保密合同书》中对公司应当给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只字未提,虽然公司极力否认,但法院最终还是判决该公司按照刘某平均月工资的30%支付其竞业限制补偿金,半年共计1.8万余元。

在另一起案件中,尽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书面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仅为每月100元,但法院判决认为,该约定显失公平,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企业的补偿金上调到月平均工资的30%。最终企业为此支付了涉案员工16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8万余元。

记者注意到,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时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也是有代价的。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同时,劳动者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同时,劳动者也享有特定情形下的解除权。当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义务。法官提醒,劳动者“跳槽”前,应明确自己与单位存在何种约定,并自觉履行义务,防止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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