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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拒为失信陌生人还债被判连带担责,法院提示“联保体”风险

2018/12/11 18:02:32 来源:互联网 编辑:匿名

三男子组成联保体向北京一家银行申请授信后,其中王先生申请使用了贷款200万元,可到期未还。


银行遂当庭要求下落不明的王先生偿还贷款本息,另两人对其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先生则称银行撮合三人组成“联保体”,他守信还贷了,遂拒绝为违约的陌生人埋单。本报记者今天从北京海淀法院了解到,王先生被判还款,另二人则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该银行代理人在法庭上称,银行于2015年1月12日与这三人签署了《联保体授信合同》。合同约定:三人自愿组成联保体向银行申请授信,银行审核后向该联保体授予了600万元的整体授信额度,三名成员各自的授信额度均为200万元。后王先生申请使用了贷款200万元,但到期后一直未偿还,为此银行现在向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王先生和赵先生这两名被告下落不明,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另一被告陈先生解释,他与王先生、赵先生并不认识,是由银行撮合三人组成所谓“联保体”。“我为获得银行贷款,才不得已签署合同,对联保体模式潜在的法律风险并不了解。而且,我获得银行贷款后,一直依约还款。让诚实守信的一方去为不诚信的违约方埋单,显然是不公平的。”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在银行不存在胁迫的情况下,签署涉案《联保体授信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当事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王先生在获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未依约还款,构成违约,应当将尚欠贷款本息偿还给银行,而陈先生、赵先生基于合同约定,应当对王先生的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后法官告诉记者,“联保体”模式诞生的初衷是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其运行中,虽解决了部分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但也带来很大风险。这主要表现在联保体成员间关系不紧密,部分联保体成员甚至互不相识,更谈不上对彼此经济实力有足够了解,由此导致联保体成员间缺乏监督机制,保证流于形式。此外,该模式存在多米诺效应,联保体中只要有一方出现资金链断裂,就会殃及他方,最终导致的结果即任一方违约都会使所有联保体成员背负沉重负担。在此,法官提醒借款人尽量避免采用联保体模式申请贷款。即便采用此模式,也应选择互相熟识、经济实力相当的人组成联保体,以最大限度避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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