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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1万元是保证金,罚款是笔误,钱也没买垃圾桶

2018/11/14 11:23:37 来源:互联网 编辑:匿名

渣土车司机田鹏将树枝拉到泾阳县安吴镇李家庄的朋友家当柴火,刚卸下,镇政府来人称乱倒垃圾,将车辆扣押9天,并罚款1万元(华商报11月9日B02版报道)。日前,镇政府回应称,倾倒物中除了树枝还有建筑、生活垃圾,1万元是保证金,并非罚款。  

对于镇上是否有权收取“保证金”,镇政府无回应。目前,泾阳县纪委已介入调查。  


回应:并未用于购买垃圾桶,工作人员不了解情况  

11月13日,泾阳县安吴镇政府对此事回复称,事发当天经现场查看,倾倒物主要是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和部分修剪的绿植枝叶,并向记者发来事发时镇政府工作人员拍的现场照片;车辆属西安市范围内运营,却未将垃圾运往指定垃圾场,而是异地倾倒。因此,镇上工作人员对相关车辆进行暂扣处理(由于一辆渣土车出现故障,故只扣押了另一辆渣土车)。回复称,经与当事人协商,最终于9月30日达成协议,渣土车司机田鹏缴纳1万元保证金,保证以后不在安吴镇境内倾倒垃圾,这并不是罚款。之前所说的罚款是由于工作人员未能对当事人解释清楚引起的误解。  

之前,在11月9日,该镇政府也曾回应称,负责该镇卫生治理的创建办主任魏雄收取司机一万元属实,但不是罚款,只是对田鹏拉运修剪树枝的一个制约手段、一个承诺保证金。如田鹏再无乱倒垃圾行为,该镇将会返还该保证金。对于为何收条上写的罚款,镇政府当时回应称系“误写”。不同的是,9日的回应虽然没有说具体时间,但提到了退还保证金一事,而在13日的回应中,已没有这一说法。  

在此之前,创建办主任魏雄在接受采访时称,收取的一万元是罚款,且这笔钱已被镇上购买了33个垃圾桶。他还向记者出示了相关票据。不过,镇政府11月13日的回应中称,保证金一直在镇财政账上,与购买垃圾桶资金无关,工作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为是用保证金购买的。  

司机:此前从未说过是保证金,也未提过会退还  

据了解,9月18日当天,田鹏车上装载的树枝来自西安一家名叫枫桥名邸的小区,系物业裁剪小区绿化树木的废弃物。11月12日,记者联系该小区物业办,一名工作人员称田鹏拉的确实是树枝,并无建筑、生活垃圾,并向记者展示了此前向田鹏开具的证明材料。而记者从安吴镇政府发来的6张照片上,也并未看到建筑、生活垃圾,对此,该镇一工作人员称,当时天黑未拍到,第二天当事人又清理了倾倒物。  

“被扣车后,我在镇上住了好几天,天天求着镇上放车。但镇上的人从未说过这是保证金,更没提过会退还。”11月13日,田鹏告诉华商报记者,自己车上装有GPS定位,是第一次来安吴镇,“我这种小渣土车跑到泾阳县,来回要一百公里,如果真的是所称的恶意倒渣土,那连成本都包不住。”  

据相关法律规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渣土车乱倒垃圾行为镇政府并没有行政执法权,因此无权作出罚款决定。那么,镇政府是否有权收取他们所说的“保证金”呢?此前是否曾要求其他司机也缴纳“保证金”?记者联系该镇党委书记贾晓妮,对方称正在陪领导检查,让联系镇长。记者拨打该镇镇长陈建电话,但始终无人接听。  

11月13日下午,田鹏致电该镇创建办主任魏雄,询问何时退还保证金,对方回复“说不好”后就挂断电话。目前,泾阳县纪委已介入调查。行政执法什么时候可以“与当事人协商”了?  

杨鹏  

双方对于违法事实各执一词,究竟如何暂且不去探究,关键在于,镇政府的执法水平着实让人不敢恭维。  

就从司机手上那张没有镇政府落款或盖章的收条说起。按照最新回应,镇政府非但没觉得随便开出一张没有落款或盖章的收条会有什么不妥,反而仅是认为“处罚10000元整”系“误写”。固然,在执法过程中写错字不是不可原谅,可按照镇政府的说法,正确的写法应该是“保证金”。这就更让人纳闷了——政府部门行政执法过程,可以要求违法者缴纳保证金吗?这是依据哪条法律哪一款?“经与当事人协商,最终于9月30日达成缴纳1万元保证金”,那么,说白了,处罚也好,保证金也罢,这都是与当事人协商的结果!面对违法行为时,执法者都可以“经与当事人协商”,而不是坚持照章办事,不禁让人要问:这到底是体现了执法人性化,还是随意性呢?  

面对各类违法行为,理直气壮地大胆执法,这不仅没有错,而且很有必要,当然,前提是要“依法行政”。某种意义上,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这和治理偷倒垃圾一样,是当地必须面对和解决的同等重要的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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