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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交所,了解一下?

2018/11/14 8:04:26 来源:互联网 编辑:匿名

本文作为我们票据系列专题研究的第三篇,主要对票据所成立的背景、功能作用等方面进行详细的介绍。

1.票交所成立背景。由于过去快速,不规范的发展,近年来票据领域的一些风险逐渐暴露,极大的制约了票据市场功能作用的发挥:(1)由于票据市场的基础设施相对滞后,缺乏统一的组织管理,导致票据市场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机构间割裂、透明度低,市场参与者无法充分对接,信息严重不对称,交易流动性受阻,交易成本高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同时割裂的票据市场也使监管部门无法及时准确地把握票据市场运行情况,交易风险相对较高。(2)票据中介资质良莠不齐,缺乏规范。(3)部分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存在缺陷,经营理念和绩效评价存在偏差。在此背景下,为了规范票据市场秩序,防范票据市场的风险,央行开始筹建全国统一的票据交易所。

2.票据市场参与者。主要分为三类,法人类参与者、非法人类参与者、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市场参与者。

3.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纸票电子化主要是通过登记来完成,《上海票据交易所纸质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主要对金融机构在票交所办理各种信息登记和业务处理做了详细的规定,包括承兑信息登记、未贴现票据的质押和保证信息登记、贴现信息登记、实物保管与交接、库存移库业务处理、保证增信业务处理、付款确认业务处理、结清信息登记等。

4.票据托管,是指票交所根据票据权利人委托对其持有票据的相关权益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行为。系统参与者加入票交所后,票据所系统自动为其开立票据托管账户,一个参与者只能开立一个票据托管账户。票据托管账户采用实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票据托管账户分设三个科目,分别为可用、质押、质押式回购待赎回。

5.票据交易。交易方式包括询价、匿名点击和点击成交等。询价交易方式下,报价方式包括意向询价和对话报价。票据交易包括转贴现、票据质押式回购、票据买断式回购。

(1)转贴现可以采用询价交易和点击成交交易方式。票交所转贴现风险资产计提有所放松。过去商业银行通过转贴卖出票据后,卖出方成为票据背书人,其与票据债务人一起对持票人负有担保义务,因此卖方在卖出票据资产后需要计提风险资产,这就造成了风险资产的重复计提。而根据票交所的《票据交易主协议》,持票人提到“放弃对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但保留对票据出票人、承兑人、承兑人的保证人、贴现人、贴现人的保证人(若有)及贴现人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意味着这些无被追索义务的背书人将不再计提风险资产,从而解决了传统票据交易中票据流转环节风险资产重复计量的问题。

(2)票据质押式回购。可以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和匿名点击交易方式。询价交易方式下,可以采用意向询价和对话报价方式。质押式回购的回购金额不得超过质押票据的票面总额。

(3)票据买断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应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票据买断式回购是票交所新推出的交易品种,1)票据买断式回购有利于提高票据市场流动性。2)票据买断式回购的违约风险相对较小。3)会计处理上,票据买断式回购应当计入“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科目,不能实现出表。

6.票据交易结算。包括票款对付和纯票过户,其中票款对付是指结算双方同步办理票据过户和资金支付并互为条件的结算方式;纯票过户是指结算双方的票据过户与资金支付相对独立的结算方式。

7.票交所三季度票据运行情况:1)承兑业务稳步增长。三季度商业汇票承兑发生额为4.68万亿元,同比增长17.86%。2)贴现业务增长较快。三季度贴现发生额为2.69万亿元,同比增长45.74%。3)票据交易同比有所下降。三季度票据交易发生额为10.44 万亿元,同比下降19.75%;4)票据利率总体有所下降。三季度票据贴现加权平均利率4.2%,同比下降70bp,转贴现加权平均利率为4.07%同比下降25bp。

国庆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部署,在369家接入机构的积极配合下,上海票据交易所顺利完成纸电票据交易融合工作,真正实现了纸质票据和电子票据的同场交易,全国统一、安全高效的电子化票据交易平台基本建成,中国现代化票据发展驶入快车道。票交所作为人民银行指定的提供票据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和信息服务的机构,随着内部建设的不断完善,对整个票据市场的发展转型有着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为此作为票据系列的第三篇,我们将对票据所成立的背景、功能作用等方面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票交所的成立背景

2000以来,我国票据市场呈现出持续快速发展的态势,已成为货币市场乃至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过去快速,不规范的发展,近年来票据领域的一些风险逐渐暴露,极大的制约了票据市场功能作用的发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由于票据市场的基础设施相对滞后,缺乏统一的组织管理,导致票据市场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机构间割裂、透明度低,市场参与者无法充分对接,信息严重不对称,交易流动性受阻,交易成本高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同时割裂的票据市场也使监管部门无法及时准确地把握票据市场运行情况,交易风险相对较高。

(2)票据中介资质良莠不齐,缺乏规范。部分中介违规经营,以同业户身份介入银行间转贴现交易,导致“包装票”、“倒打款交易”、 “清单交易”、“资金划付同业户”、“一票两卖”等违规交易盛行,并引发大量的票据信用风险与纠纷案件,极大地扰乱了票据市场秩序,增加了市场风险隐患。

(3)部分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存在缺陷,经营理念和绩效评价存在偏差。过去票据主要是以纸票的形式进行实物流转,这需要占用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市场透明度低,本身的操作风险较大。如果金融机构内控不严,或未严格遵守操作规范,不法分子就有可乘之机,加大操作风险。同时,对银行而言,票据承兑属于表外业务,而贴现和转贴现属于表内业务,票据业务易成为金融机构腾挪表内外资产以规避监管的工具。一些金融机构经营理念和绩效评价存在偏差,在利润驱动下,隐匿票据资产、规避信贷规模及资本管理,其交易链条较长、交易结构复杂,致使关联性风险不断累积。

在此背景下,为了规范票据市场秩序,防范票据市场的风险,央行开始筹建全国统一的票据交易所,而且时机已经成熟,互联网票据平台的搭建与运行已具备较高的水平,09年10月投产的央行电子商业汇票据系统(ECDS)已具较完备的交易功能,部分商业银行也自主开发票据系统服务于会员企业,均为全国票据交易所的系统设计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2016年9月,央行下发《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2016年11月2日央行办公厅下发 《关于做好票据交易平台接入准备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24号文),推进纸票电子化,并明确票交所一期系统在12月8日上线,具体落实纸质商业汇票业务电子化,至2017年7月底,完成票交所(一期)建设;迈入12月,票交所下发《纸质商业汇票信息登记操作规程》,主要对金融机构在票交所办理各种信息登记和业务处理的详细规定;12月6日,央行下发《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为上海票据交易所的运营提供制度基础,票据业务自公布之日即12月6日起施行,过渡期(2016年12月8日至2017年7月31日)按照银办发224号文执行。过渡期业务仍然按照银办发224号文执行,为各家机构调整业务人员、模式、规定等提供了充足的时间;2018年12月8日,上海票据交所所正式成立上线,标志着票据市场发展迈入新阶段。

二、票交所的功能作用

(一)票据市场参与者

票据市场参与者是指可以从事票据交易的市场主体,根据《票据交易管理办法》可分为三类:

(1)法人类参与者。指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金融机构。

法人类参与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合规设立。2)已制定票据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机制。3)有熟悉票据市场和专门从事票据交易的人员。4)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承担票据投资风险。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2)非法人类参与者。指金融机构等作为资产管理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接受客户的委托或者授权,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所设立的各类投资产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等。

非法人类参与者应符合以下条件:1)产品设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并已依法在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获得批准或者完成备案。2)产品已委托具有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进行独立托管,托管人对委托人资金实行分账管理、单独核算。3)产品管理人具有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非法人类参与者开展票据交易,由其资产管理人代表其行使票据权利并以受托管理的资产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资产管理人从事资管业务的部门、岗位、人员及其管理的资产应当与其自营业务相互独立。

最初的一二级市场参与者以直贴企业为主,其后才以转贴现、再贴现的形式拓展到商业银行、中央银行,由于担心非银金融机构参与到票据市场会引发跨市场风险,监管对于转贴现市场参与主体仅仅限于银行机构(含信用社)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但随着交易模式的不断创新,非银机构不断以“通道“”的形式参与到了票据市场,比如票据资管。《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直接将非法人类参与者纳入,对非银机构参与者的市场地位给予了认可,丰富了票据市场的参与者,但根据票据所数据显示,目前接近9.5万个参与者中,资产管理计划仅有110个左右,可见非法人类产品要想真正参与到票据市场仍重而道远。

于是,2018年11月2日,票交所发布了《关于明确非法人产品申请接入中国票据交易系统材料报送要求的通知》,明确了非法人产品的申请报送材料要求,有两点,一是非法人产品申请接入交易系统,应由其产品管理人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提交申请材料;二是若产品管理人尚未接入交易系统,应先申请接入交易系统成为资管类会员。产品管理人接入交易系统可与新增非法人产品同时办理。该通知只是在操作层面对于接入的材料进行明确,但未有对非法人户能怎么开展票据交易做出实质性的明确,好在又前进一步,相信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非法人产品参与到票据市场。

(3)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市场参与者。此次未将票据中介纳入票据市场参与者之中,市场有认为这里为未来票据中介的纳入留有余地。

(二)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

按照央行的思路,票交所的建设分为两期,一期是实现纸质商业汇票交易功能,将纸质票据电子化;二期建设实现纸质商业汇票和电子商业汇票交易功能,也就是“先纸后电”,纸票与电票“同权”。

过去传统的票据都是纸质票据,随着票据市场业务量的快速发展,纸质票据逐渐难以适应票据市场的发展要求,纸票的弊端日益显现,比如纸票的保管、传递、真伪鉴定都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纸票的流通需要实现实物的转移,时间长、成本高、效率低,且容易出现假票、克隆票等票据风险,可以说纸票是造成票据风险频发的原因之一,而纸质票据电子化之后,就可以降低与实物相关的票据风险和结算成本,同时打通流通中的地域限制,提高交易效率,因此将纸票电子化是票交所建设的第一步。

纸票电子化主要是通过登记来完成,票据所发布了《上海票据交易所纸质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主要对金融机构在票交所办理各种信息登记和业务处理做了详细的规定,包括承兑信息登记、未贴现票据的质押和保证信息登记、贴现信息登记、实物保管与交接、库存移库业务处理、保证增信业务处理、付款确认业务处理、结清信息登记等。具体来看:

(1)总则及一般规定:对票据关键信息、票据标识信息以及票据保管机构进行了明确。票据关键信息包括票据类别、票据号码、票据金额、出票日期、票据到期日、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行号、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名称、付款行行号、付款行;票据标识信息包括票据类别、票据号码、票据金额、票据到期日、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行号、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名称。票据保管机构包括贴现保管机构、保证增信机构、承兑保管机构;

(2)承兑信息登记。主要包括:1)承兑信息登记的办理时间点:纸质银票的承兑行不晚于办理承兑后的次一工作日办理承兑信息登记,完成登记前不得向出票人交付已承兑票据,纸质商票的付款人应委托其开户行办理登记。2)承兑信息登记要素包括票据关键信息、其他登记信息、票据影像,其中其他登记信息分纸质银票和商票,关于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更详细的企业和账户信息;票据影像包括票据正面影像和补充影像。3)登记流程:录入票据关键信息和其他登记信息,上传票据影像,承兑信息复核,复核通过后不得修改和删除。

(3)未贴现票据的质押和保证信息的登记。1)承兑保证人在办理未贴现票据质押和票据保证业务时,应严格审验票据,在票据实物背书记载“质押”字样或记载保证事项,并不晚于业务办理的次一工作日将质押或保证信息登记至票交所系统。2)明确质押信息登记要素和保证信息登记要素。3)办理流程分为录入信息和复核信息两步,质押信息登记机构在办理质押信息登记后,应妥善保管已质押票据的票据实物。

(4)贴现信息登记。1)办理票据贴现前,应通过录入票据标识信息的方式,查询已登记的票据承兑信息,若信息不存在或票据关键信息与票据实物记载不一致,不得办理贴现。2)贴现机构办理票据贴现,应在被背书人栏中注明贴现机构名称,并在票据背书栏加盖电子登记权属章。已加盖电子登记权属章的票据不得再以纸质形式进行背书转让、设立质押或者其他交易行为。3)贴现信息登记机构应不晚于次一工作日在票交所系统办理贴现信息登记。贴现信息登记要素包括贴现业务相关信息和贴现影像。4)登记流程分为录入贴现业务相关信息、上传贴现影像、贴现信息复核三步。

根据《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已贴现票据背书通过电子形式办理。电子形式的背书是指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以数据电文形式记载的背书,和纸质形式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我国《票据法》只是规定了纸质票据的背书规则,并没有关于电子票据及其背书规则的规定,而票交所模式下纸质票据电子化过程中的电子形式背书是一个亮点,将纸质票据线下的纸质背书和线上的电子背书完美结合起来。

(5)权属初始登记。1)权属初始登记是指系统参与者将票据权属在票交所电子薄记系统予以记载并增加其票据托管账户余额的行为。票据权利人应不晚于贴现信息登记后次一工作日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权属初始登记是已贴现票据的质押、保证以及交易、提示付款、保证增信、追偿业务的前提。权属初始登记机构与贴现机构应为同一法人。权属初始登记要素包括:票据标识信息、持票行行号及持票行名称。2)未进行权属初始登记的票据,在票据到期日自动将贴现机构登记为票据权利人。

(6)已贴现票据的质押和保证信息的登记。办理质押业务,由出质机构发起业务申请。质押到期后,由质权机构向出质机构发起质押解除申请,办理质押解除。办理票据保证,应在发起交易前,发起保证业务申请。票据保证外的民事保证不需通过票交所系统办理。

(7)库存移库业务办理。1)库存移出:库存移出机构发送库存移库申请,并挑选票据实物出库,移送至库存移入机构。如果库存移入机构未确认移入,移出机构收好实物后可以做撤回处理。2)库存移入:库存移入机构经办人员收妥移送的票据实物后,在票交所系统对库存待移入票据进行逐笔核对,确认库存移入。核对未通过的票据,库存移入机构经办人员应在票交所系统作移库退回处理。

(8)保证增信业务处理。1)保证增信是指银行类系统参与者接受票据权利人委托,保管票据实物并先于贴现机构承担偿付责任的增信行为。2)权属初始登记机构在票交所系统登记权属后,在发起票据交易前,可向票交所其他银行类会员申请保证增信。3)权属初始登记机构作为贴现保管机构自行保管票据时,可直接向保证增信机构发起库存移出申请并移送票据实物;权属初始登记机构未自行保管票据实物时,应在票交所系统发起非自保管票据的保证增信申请,由贴现保管机构移送票据实物。

保证增信是票据所引入的新概念,在《票据管理办法》里第二十四条也提到“贴现人可以按市场化原则选择商业银行对纸质票据进行保证增信。保证增信行对纸质票据进行保管并为贴现人的偿付责任进行先行偿付。”结合上面,这里需要关注的是,首先保证增信行是商业银行,对象是纸质票据;其次保证增信行的偿付顺序在贴现人之前;最后,之所以引进保证增信行的保证增信机制,主要是由于过去很多票据都是通过农信社等小型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市场,而购买票据的往往是大银行,出于风险考虑一般不会接受小银行的票据,这就使得小银行需要找中间授信过桥行,而现在通过增信保证行的增信保证,当票据持有人遭到拒付时,可以直接找增信银行要求偿付,提升票据的安全性,降低风险。

(9)付款确认业务处理。1)付款确认包括影像确认和实物确认。2)完成贴现信息登记后,票据保管机构或保证增信机构可手动发起付款确认申请。票交所系统将在贴现信息登记完成后或者保证增信后的次一工作日自动发起影像确认申请,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应答的,票交所系统自动应答为需实物鉴定。3)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收到影像确认申请,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应答,包括审批通过、需补录影像、需实物鉴定;收到实物确认申请及票据实物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应答,应答类型包括审批通过、需补录影像、审批拒绝。

(10)提示付款业务处理。1)票据权利人可在票据到期日前手动向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发起提示付款申请;或在票据到期日,票交所系统自动向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发起提示付款申请。2)应答类型包括同意付款和拒绝付款(未作应答也包括在内)。对银票而言,付款行无需应答,由票系统自动将票据金额由付款行资金账户划付至票据权利人资金账户;对商票而言,付款人开户行应根据付款人账户余额情况对提示付款申请予以处理。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票交所系统扣划失败的,票交所系统自票据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每日继续扣划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资金账户。

(11)追偿业务处理。1)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票据权利人可自票据到期日后的次一工作日起手动发起追偿。票交所系统自动按照保证增信行(若有)、贴现机构、贴现保证人(若有)的顺序逐个进行追偿;保证增信行、贴现保证人被追偿并清偿债务后,可手动向贴现机构发起再追偿;贴现机构被追偿并清偿债务后,可在线下向其前手进行再追偿。2)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票交所系统扣划失败,自票据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票据权利人可在票交所系统手动发起追偿。

(12)结清信息登记。1)未在票交所系统进行贴现信息登记的票据,付款行或付款人收到提示付款并支付票款后,应在票交所系统进行结清信息登记。2)结清信息登记要素包括:登记日期、票据号码、票据类别、票据金额、票据到期日、付款日期、最后一手持票人名称和账号、托收行行号、托收行名称。

(13)止付信息登记。1)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于票据到期前收到止付通知,应于当日在票交所系统进行止付信息登记,止付信息登记要素包括:票据标识信息、止付日期、止付类型、止付原因。2)止付信息登记的止付类型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司法冻结。3)已在票交所系统进行止付信息登记、且未作解除止付登记的票据,不得办理除提示付款和追偿外的其他票据业务。已登记为公示催告且未解除的票据不得办理追偿。4)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在收到解除止付的相应通知后,应于当日在票交所系统进行解除止付登记。解除止付登记要素包括:解除止付日期、解除止付类型、解除止付原因。

(14)实物保管与交接。1)票据实物应比照有价单证进行库存管理。票据保管机构需指定双人作为票据保管员负责票据实物库房的日间管理。2)实物交接可以采用双人送(取)票或邮寄等安全的方式移送。

(三)票据托管

票据托管是指票交所根据票据权利人委托对其持有票据的相关权益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行为。票据托管账户是指票交所为系统参与者开立的、用以记载其持有票据的余额及变动等情况的电子薄记账户,系统参与者对其票据托管账户内的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系统参与者加入票交所后,票据所系统自动为其开立票据托管账户,一个参与者只能开立一个票据托管账户,人民银行另有规定除外。

具有法人资格的系统参与者应当以法人名义开立票据托管账户;经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系统参与者应当以分支机构名义开立票据托管账户;非法人产品系统参与者应当以产品名义单独开立票据托管账户。票据托管账户采用实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票据托管账户分设三个科目:1)可用。用于记载系统参与者持有并能够依法依规开展交易、质押、保证、提示付款及追偿等业务行为的票据余额及变动情况。2)质押。用于记载系统参与者作为出质人持有并已质押的票据余额及变动情况,不包括用于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出质票据。3)质押式回购待赎回。用于记载系统参与者作为质押式回购交易正回购持有且未赎回的票据余额及变动情况。

系统参与者可申请注销票据托管账户,申请注销时,应确认其票据托管账户余额为零,且无未了结或未承接的票据权利义务。非法人产品到期后,产品管理人应及时办理票据托管账户的注销手续,若一个月未主动注销,则票交所有权注销该票据托管账户。

(四)票据交易

根据《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规则》,所称的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可交易票据,票据交易包括票据转贴现、票据质押式回购和票据卖断式回购等。

1、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是指在交易系统达成票据交易的方式,包括询价、匿名点击和点击成交等。询价交易方式下,报价方式包括意向询价和对话报价。

(1)询价交易方式,是指交易双方自行协商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交易要素的交易方式,包括报价/询价、格式化交谈和确认成交三个步骤。

报价/询价方式包括意向询价和对话报价,其中意向报价是指交易成员向全市场/特定群组或单个交易员发出的,表明其交易意向的询价。受价方可以将该询价转化成与询价方的对话报价,进行格式化交谈。对话报价是指交易成员向特定单一交易员发出的交易要素完整、明确的报价,受价方确认即可成交。对话报价只能由卖出方或正回购方发起,对话报价一经发出,不得撤回。意向询价不能直接成交,必须转化成对话报价才能成交;对话报价经对手方确认即可成交,属于要约报价。

格式化交谈是指交易成员与对手方相互发送的一系列对话报价组成的交易磋商行为。若一方确认成交或终止对话,则格式化交谈结束。

(2)点击成交交易方式,是指交易成员向全市场匿名发送包含全部交易要素(卖出/正回购报价)或除票据清单之外的全部交易要素(买入/逆回购报价)的点击成交报价,对手方直接点击成交(卖出/正回购报价)或提出符合要求的票据后点击成交(买入/逆回购报价)的交易方式。

(3)匿名点击交易方式,是指交易双方提交包含关键交易要素的匿名报价,交易系统在双边授信范围内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匹配,达成交易,未匹配的报价可供直接点击。

2、票据转贴现

(1)票据转贴现是指卖出方将未到期的已贴现票据向买入方转让的交易行为。转贴现可以采用询价交易和点击成交交易方式。询价交易方式下,可以采用意向询价和对话报价的方式。

票据转贴现主要交易因素包括交易方向(卖出或买入)、票据类别(银票或商票)、票据介质(纸票或电票)、票面总额、交易利率、收益率、部分成交选项、最晚结算时间、应付利息、结算金额、加权平均剩余期限、票据张数、结算日、清算速度、结算方式、清算类型。其中:

收益率=(票面总额/结算金额-1)×360/加权平均剩余期限;

应付利息=∑(票据金额×交易利率×剩余期限/360);

结算金额=票据总额-应付利息;

加权平均剩余期限=∑(票据金额×剩余期限)/票据总额。

(2)票交所转贴现风险资产计提有所放松。

过去商业银行通过转贴卖出票据后,卖出方成为票据背书人,其与票据债务人一起对持票人负有担保义务,因此卖方在卖出票据资产后需要计提风险资产,这就造成了风险资产的重复计提。据统计,2017年商业汇票的承兑规模为17万亿,贴现和转贴现规模为59万亿,假设所有签发的商业汇票都进行了贴现,那么每张商业汇票在银行的平均背书次数约为3.5次,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风险资产计提办法,承兑银行要计提100%,转贴计提20%或25%,则一张票据经过多次转贴之后,累计计提的风险资产达到185%,可见票据资产占用的风险资产比例明显超过了一般信贷资产。票据贴现业务中风险资产的重复计提限制了票据资产的流动性,降低了商业银行为实体经济提供贴现贷款的能力。

而根据票交所的《票据交易主协议》(2016年版),第三条承诺与遵守中,关于持票人提到“放弃对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但保留对票据出票人、承兑人、承兑人的保证人、贴现人、贴现人的保证人(若有)及贴现人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可见除了上述提到的保留追索权的几类人外,票据所内的持票人将放弃对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也就意味着这些无被追索义务的背书人将不再计提风险资产,从而解决了传统票据交易中票据流转环节风险资产重复计量的问题。

3、票据质押式回购

票据质押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在将票据出质给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票据的交易行为。质押式回购可以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和匿名点击交易方式。询价交易方式下,可以采用意向询价和对话报价方式。质押式回购的回购金额不得超过质押票据的票面总额。

票据质押式回购的主要因素包括交易方向、票据类型、票据介质、回购期限、首期结算日、到期结算日、票面总额、回购金额、回购利率、回购收益率、部分成交选项、报价有效时间、最晚首期结算时间、应付利息、首期结算金额、到期结算金额、票据张数、清算速度、结算方式、清算类型。其中:

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Min[“质押票据最短剩余期限-1”或“买断式回购待返售票据包的买断式回购剩余期限-1”,365天]。

回购收益率=(到期结算金额/首期结算金额-1)×360/回购期限。

4、票据买断式回购

票据买断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将票据卖给逆回购方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票据的交易行为。买断式回购应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询价交易方式下,可以采用意向询价和对话报价的方式。

票据买断式回购主要交易要求包括交易方向、票据类别、票据介质、回购期限、首期结算日、到期结算日、票面总额、回购收益率、部分成交选项、报价有效时间、最晚首期结算时间、首期交易利率、到期交易利率、首期应付利息、到期应付利息、首期结算金额、到期结算金额、票据张数、清算速度、结算方式、清算类型。其中:

首期应付利息=∑(票据金额×首期交易利率×首期剩余期限/360),首期剩余期限=票据到期日期-首期结算日。

到期应付利息=∑(票据金额×到期交易利率×到期剩余期限/360),到期剩余期限=票据到期日期-到期结算日。

票据买断式回购是票交所新推出的交易品种,过去纸质票据的买断式回购交易中,最后手到期赎回发生违约时,其前端各手因无法从市场上买回原票据进行履约交割而将形成连续违约,因此长期以来监管部门不允许票据买断式回购交易。票交所成立之后,纸质票据通过信息登记以电子介质的形式存在,使得买断式回购交易得以实现。票据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相比,有何区别和联系:

(1)票据买断式回购有利于提高票据市场流动性。买断式回购意味了票据所有权的转移,逆回购方可以对票据进行处理,比如再进行质押,从而提升提高票据的利用率,有利于提高票据市场的流动性。但从实际交易情况看,买断式回购的交易量很低,根据票交所10月的交易数据,票据买断式回购交易量仅为35亿,而质押式回购交易量为5036亿,只占质押式回购的0.7%,目前票据所交易仍以转贴现为主,10月交易量为21300亿,占比达到80%。其实和银行间市场类似,18年年以来银行间买断式回购的交易量占质押式回购的比例一直在下降,10月占比仅为1.4%,主要是资金面一直维持宽松,而且买断式回购的利率要明显高于质押式回购利率。

(2)票据买断式回购的违约风险相对较小。质押式回购中,如果到期正回购方违约,且票据尚未到期,则逆回购方是无法直接对票据进行处理的;如果正回购方发生破产清算,则逆回购方可能面临质权被暂停行使的风险。而对于买断式回购,如果正回购方发生违约,逆回购方有权对票据进行处理。

(3)会计处理上,票据买断式回购应当计入“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科目。根据银发[2014]127号文,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而根据买断式回购定义,虽然期间有所有权的转移,但实际上仍是回购业务,因此应当计入“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科目,不能实现出表。


(五)票据交易结算

票据交易结算包括票款对付和纯票过户,其中票款对付是指结算双方同步办理票据过户和资金支付并互为条件的结算方式;纯票过户是指结算双方的票据过户与资金支付相对独立的结算方式。市场参与者开展票据交易应当采用票款对付,同一法人分支机构间的票据交易可以采用纯票过户。

已在大额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市场参与者,通过其在大额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办理票款对付的资金结算,未在大额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市场参与者,应当委托票交所代理票款对付的资金结算。

三、票据市场三季度运行情况:承兑业务稳步增长,票据利率进一步走低

此前,票交所公布了三季度票据市场运行情况,具体来看:

1、承兑业务稳步增长

2018年第三季度,商业汇票承兑发生额为4.68万亿元,同比增加7088.95亿元,增长17.86%;1-9月承兑发生额为13.12 万亿元。9月末承兑余额 10.91 万亿元,较年初增加1.12万亿元,增长11.49%。分票据类别看,银票承兑发生额4.11万亿元,占比87.95%;商票承兑发生额5636.1亿元,占比12.05%。从平均面额看,票据承兑平均面额为87.58 万元,同比下降4.56%。票据作为一种延期支付工具,具有节约流动性资金、降低财务成本等优势,越来越受到企业青睐。随着今年以来票据电子化进程进一步加快,企业开票量明显增加。

2、贴现业务增长较快

第三季度商业汇票贴现发生额为2.69万亿元,同比增加8452.5亿元,增长45.74%;1-9月票据贴现发生额为6.98万亿元。9月末贴现余额1为5.81 万亿元,较年初增加1.22万亿元,增长26.44%;票据贴现/承兑余额比为53.3%,较年初提高6.3个百分点。分票据类别看,银票贴现2.52万亿元,占比93.44%;商票贴现1766.36亿元,占比6.56%。从平均面额看,票据贴现平均面额为207.24 万元,同比下降32.48%。

第三季度以来,人民银行引导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增加票据贴现额度,票据贴现业务增长较快。三季度新增票据融资明显增加,合计增加8230亿,而去年同期为减少1366亿,票据融资余额同比增长36.04%,较二季度末增加26个百分点。


3、票据交易同比有所下降

2018年第三季度,票据交易发生额为10.44 万亿元,同比减少2.57万亿元,下降19.75%;1-9月票据交易发生额为31.72万亿元。分交易类型看,转贴现8.86万亿元,同比减少2.12万亿元,下降19.32%;质押式回购1.58万亿元,同比减少4474.11 亿元,下降 22.11%。分票据类别看,银票转贴现8.19万亿元,同比减少2.23万亿元,下降21.39%;商票转贴现6779.88亿元,同比增加1045.63 亿元,增长18.23%。第三季度,货币信贷合理增长,银行通过转贴现调剂信贷规模的意愿下降,票据交易活跃度有所降低。

4、票据利率总体有所下降

三季度,央行货币政策保持稳健中性,银行体系流动性保持合理充裕,资金面维持宽松,货币市场利率中枢适当下行,票据利率总体有所下行。三季度票据贴现加权平均利率4.2%,同比下降70bp,转贴现加权平均利率为4.07%同比下降25bp。从走势看,三季度票据利率先下后上,整体有所下行,8 月中旬成今年以来低点。

质押式回购加权平均利率为2.86%,同比下降86bp。票据利率与货币市场利率走势基本保持同步,1天期票据质押式回购利率与银银间回购定盘利率相关系数为 0.72。但从波动情况看,票据回购利率的波动性略大于银行间回购定盘利率。

从利差方面看,票据贴现和转贴现、转贴现和质押式回购之间利差均有所收窄,而银票与商票之间利差不断扩大。三季度贴现和转贴现加权平均利率之间利差为13bp,比上半年收窄32bp;转贴现和质押式回购加权平均利率之间利差为121bp,比上半年收窄9bp。三季度银票和商票贴现加权平均利率利差为159bp,比上半年扩大79bp;银票和商票转贴现加权平均利率之间的利差为134bp,比上半年扩大67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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