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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玩“跳楼”极限项目致九级伤残 法院判决公司担责九成

2018/11/13 17:58:48 来源:互联网 编辑:匿名

上海一女大学生参加极限逃生项目时从6米跳台下坠受伤,认为运动馆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诉至法院。


记者从法院获悉,黄莉先是几次从2米高台跳下,后又几次从4米高台跳下,均未受伤,但首次从6米高台跳下至气垫时,身体受了伤。 工作人员将她送至附近医院急诊治疗,诊断为T2、L1压缩骨折,后黄莉在其他医院治疗、作检查等,运动馆经营公司垫付医疗费8066元,同时应黄莉要求,垫付了护理费、住宿费等4.3万余元。经司法鉴定,黄莉腰部外伤,致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已构成九级伤残。

被告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原告也自负一定责任法庭上,原告黄莉诉称,运动馆经营公司对涉案项目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气垫从无资质公司购买,工作人员无资质,且在事先风险告知及事后处理上均未尽到责任,故具有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汤先生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现起诉要求赔偿25.7万余元。被告运动馆经营公司辩称,黄莉应充分知晓极限运动的安全风险,其在参加涉案项目时一直由配备的专职教练在旁指导,但黄莉未遵循教练指导的规范动作,导致落地时受力不均而受伤。该公司还称,运动馆气垫符合国家标准,已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故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黄莉受伤后,公司已垫付各项费用5万余元,该费用应当在公司可能承担的赔偿额中抵扣。被告汤先生辩称,同意公司的答辩意见,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中,陈小姐到庭作证:其与黄莉等人参加涉案项目,工作人员未告知项目风险及注意事项,从高台跳下前有教练在旁简单告知及示范动作,其落地后感觉气垫比较硬,除此以外无其他保护措施。法院认为,涉案项目系在无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从离地较高的高台跳下,具有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因此,项目经营者应当负有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安全风险的提示警示、安全保护设施的规范配备、工作人员的谨慎操作等方面,应全面、严格履行高于一般经营项目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由于被告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参与者参加该项目前已经明确告知该项目存在的安全风险,未举证证明涉案气垫来源于正规生产商且符合安全标准,未举证证明其工作人员对参与者跳跃动作的指导符合安全规范或者其工作人员具有相应的指导资质,未举证证明其采取了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结合该项目的危险程度、该项目系有偿盈利性活动,可以认定被告公司在涉案项目中未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此外,原告作为一名大学生,应当知晓从6米高台跳下,远比从2米、4米高台跳下危险,但仍自主决定在无安全保护设备的情况下从6米跳下,可认定未充分履行自我保护义务,应当自负一定责任。因此,法院依法酌定判决:由被告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汤先生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除已经支出的钱款外,被告公司尚应赔偿原告18.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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