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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夫妻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应吗?

2018/11/1 18:03:00 来源:互联网 编辑:匿名

“夫妻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应吗?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范辰律师,来为大家答疑解惑。


Q:@菩提树

“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应吗?协议约定:男方不得与xxx有任何联系,不得有任何感情纠葛,不得有婚外恋,婚外性行为,如果违反男方自愿净身出户,房产归守约方所有,男方协助过户,(房产证写的双方名字),本协议不得撤销,不以离婚为目的,签订日期2016年11月,签订后发现男方与xxx有往来,感情纠葛,发生了性关系,这样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应吗?

A: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范辰

“夫妻忠诚协议”和通常所讲的民事协议并不相同,单纯性的“夫妻忠诚”的约定或承诺,应该确认其有效;“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各种违反忠实义务的,“损失费”,“赔偿款”实质上是精神损害赔偿,应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以及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或承诺,属于违约责任,可以按照双方约定处理。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Q:@凯 | 旋

我与前妻已办理离婚手续,前妻不愿意把户口迁走!该怎么办?

A: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范辰

关于户口问题,法律并没有强行规定:结婚就要迁到一块,而离婚必须要迁出。夫妻双方离婚后,女方户口并不是一定要迁出,而还可以继续留在男方处。当然,如果夫妻有迁出约定或者有判决书裁决或调解书要求等情况,则女方必须迁出。夫妻离婚双方可以协商处理户口问题,是否迁出全凭当事人自己的意愿,一般是男女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相关规定:“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男方可参照上述规定,到警察局申请强制迁移女方的户口。

Q:@LR

我母亲五十多岁,拿了结婚证,婚后两人这几年没有一起生活。对方对母亲不闻不问,电话也不打一个。母亲要离婚,对方要求给钱2万块。另外,没联系的几年,男方一直有工资收入,而母亲所有开支均是儿女负担的。

请问:1、这种情况该怎么离婚?以前两人有联系时女方(我母亲)确实有用一些男方的工资。2、不联系的这几年是否可以申请赔偿如日常生活费。3、女方要离婚男方要求赔2万元,男方理由是女方用了男方的钱。这种情况如何能不赔偿快捷离婚?

A: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范辰

1、双方离婚,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因为协商解决,不仅效率高,而且不易伤情感。如果不能协议离婚,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

2、《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所谓“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精神上互为支柱。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夫妻间的扶养是有条件的,要求给付扶养费的一方,只有在“需要扶养”时,才能行使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请求权。这里的“需要”是指要求扶养的一方年老、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发生困难的情况。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以一方丧失独立生活能力为条件。本案中,女方并没有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申请要求男方支付日常生活费,就没有事实依据。

3、《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如果双方对财产的归属没有特别的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当然有权使用男方的钱。男方请求女方赔偿2万元就没有法律依据。双方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是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可以到法院提起离婚之诉。

Q:@陈小勇

你好,我们分居一年,男方不同意协议离婚,我想起诉离婚,有一女孩8岁,一年多以来都是由我照顾女孩,生活费学费绝大部分由我承担,双方都想要孩子,会怎么判孩子抚养权,没有财产分割。

A: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范辰

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会先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

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会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

一般来说,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长期陪伴的一方,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只有此子女的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对子女成长有利的一方,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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