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近日发布《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到2024年3月底前,基本消除通用名、厂牌、剂型、规格均相同的药品(“四同药品”)在省际间的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推动医药企业价格行为更加公平诚信,促进省际间价格更加透明均衡,维护患者群众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在统计全国现有挂网药品监测价的基础上,以省为单位对本地区挂网药品价格分类采取协同治理措施。专项治理期间,为防范通过撤网方式做价、洗价、固化不合理高价的风险,医药企业在低于挂网监测价的地区申请撤网的,专项治理期间暂停受理。无充分正当理由断供的,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规定实施信用评价和处置措施。
《通知》明确,排查发现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的,要及时与医药企业做好沟通,提醒指导医药企业主动调整挂网价格,正式约谈提醒后医药企业仍推诿、拒绝纠错的,可按规定给予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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